(2017)浙0624民初3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樾、丁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樾,丁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24民初3311号申请人:黄樾,男,198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被申请人:丁浩,男,198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黄樾诉被申请人丁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5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浙江易顺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黄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丁浩银行存款105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梅昌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代) 周卫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