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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24民初3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樾、丁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樾,丁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24民初3311号申请人:黄樾,男,198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被申请人:丁浩,男,198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黄樾诉被申请人丁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5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浙江易顺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黄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丁浩银行存款105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梅昌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代)  周卫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