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5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古岘支行与王代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古岘支行,王代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283民初5869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古岘支行,住平度市古岘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787589153H。法定代表人:孙显礼,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宝民,平度保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代松,男,1983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古岘支行诉被告王代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古岘支行诉称,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借款10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11月23日王树红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到2016年11月15日,被告王代松为该笔贷款做担保。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借款人王树红无能力偿还借款,担保人王代松有能力偿还,但拒不履行。被告王代松辩称,原告所诉事实与理由正确,借款人王树红确于2013年11月23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借款人王树红自2013年借款日开始至2016年11月已偿还部分利息,该笔借款于2016年11月15日到期,被告王代松作为担保人未偿还该笔借款本息。被告应该承担担保责任,在借款人未偿还的情况下偿还借款本息,但因经济困难,未能及时偿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王代松于2017年9月15日前偿还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古岘支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并偿还利息(利率为月息10.8375‰,计息时间自2016年11月16日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代松偿还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古岘支行上述借款本息之日后,双方就该笔借款再无纠纷,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王代松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王代松于2017年9月15日前将减半后1150元给付原告即可)。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卢爱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子君申请执行期限为履行期届满二年内提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