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4民初1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原告李伙清诉被告温禄楷、蒋利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伙清,温禄楷,蒋利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4民初1686号原告:李伙清,男,195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威远县镇西镇。被告:温禄楷,男,196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威远县新店镇。被告:蒋利,男,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农村居民,住威远县界牌镇丰胜村*组,公民身份号码5110241968********。原告李伙清诉被告温禄楷、蒋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李伙清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伙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伙清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0元,由原告李伙清负担。审判员 潘安仁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古江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