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82执恢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沈见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贻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见,张贻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82执恢23号申请执行人沈见。被执行人张贻福。申请执行人沈见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贻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月15日经韶山市人民法院调解,(2013)韶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12月9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义务。本院依法于2017年8月1日立案恢复执行,经采取措施,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韶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经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毛文利审 判 员 王伟忠代理审判员 蔡旺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胡 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