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执5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熊善忠申请杨开绪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善忠,杨开绪,周汤,浏阳市伟强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81执5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熊善忠。被执行人杨开绪。被执行人周汤。被执行人浏阳市伟强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汤。申请执行人熊善忠与被执行人杨开绪、周汤、浏阳市伟强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81民初44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3914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1、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到庭报告相关财产情况;2、经向房产、土地、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均没有房产、土地、车辆登记信息;3、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帐号,已从被执行人周汤账户内扣划5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其他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存款;4、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以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穷尽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左 凯代理审判员 陈 南 飞代理审判员 罗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车德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