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民特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云梅申请认定苏秀亮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云梅,苏秀亮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特8号申请人:李云梅,女,196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九台市。被申请人:苏秀亮,男,1990年3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九台市。申请人李云梅与被申请人苏秀亮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申请人李云梅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云梅撤回申请。审判员 丁忠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马秋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