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13民特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云梅申请认定苏秀亮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云梅,苏秀亮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特8号申请人:李云梅,女,196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九台市。被申请人:苏秀亮,男,1990年3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九台市。申请人李云梅与被申请人苏秀亮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申请人李云梅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云梅撤回申请。审判员  丁忠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马秋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