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2执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刘春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刘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2执732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负责人韩旻,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董呈明,系辽宁得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宝玲,系辽宁得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春,女,1970年4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庄河市吴炉镇。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执行人刘春信用卡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6年8月4日作出(2016)辽0202民初字1589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2月16日,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琳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马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