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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3民初6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航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沈树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航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树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3民初6199号原告:中航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洪都生活五区长江装饰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158343185N。法定代表人:李涛,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明、戴诚彤,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树平,男,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航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沈树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9日通知原告缴纳案件受理费2235元,但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无正当理由未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邹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曹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