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2执1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徐永太申请执行杜金兰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永太,杜金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1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永太,男,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嘉潞,女,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系徐永太之女(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杜金兰,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刘营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川0722民初189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徐永太与杜金兰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申请执行金额13万元及其利息和诉讼费1280元。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杜金兰有银行存款3111.97元(250元+2100元+761.97元),现已扣划至本院账户,扣除被执行人杜金兰应负担的执行费50元后现执行到位金额为3061.97元。在诉讼中虽将杜金兰的房屋进行了查封,但该房屋现未取得产权证且被执行人现仍居住在内,现无法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杜金兰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徐永太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身份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据,随时向原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余致金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蒋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