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1执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希文与禹达尧、徐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希文,禹达尧,徐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1执保31号申请执行人:刘希文,男,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邵东县。被执行人:禹达尧,男,197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邵东县。被执行人:徐芳,女,1974年3月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址同上,系禹达尧之妻。本院在执行刘希文与禹达尧、徐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作出了(2017)湘0521民初2137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禹达尧坐落在湖南省怀化市河西大道北侧农副产品交易中心的房产四套(不动产证号分别为710020747/710020791、710020810/710020809)、坐落在湖南省怀化市舞水二桥西头上游侧滨江花园的房产一套(不动产证号00087151)、坐落在怀化市河西神龙北路北侧滨江花园B1栋的房产一套(不动产证号00090643),查封被执行人徐芳坐落在湖南省怀化市中方县南湖花园小区的门面一套(房号为临街门面2-103号,购房时间为2012年5月22日,备案时间为2017年7月5日,合同编号为0004248),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赠与、买卖及其他处分该房产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禹达尧坐落在湖南省怀化市河西大道北侧农副产品交易中心的房产四套(不动产证号分别为710020747/710020791、710020810/710020809)、坐落在湖南省怀化市舞水二桥西头上游侧滨江花园的房产一套(不动产证号00087151)、坐落在怀化市河西神龙北路北侧滨江花园B1栋的房产一套(不动产证号00090643),查封被执行人徐芳坐落在湖南省怀化市中方县南湖花园小区的门面一套(房号为临街门面2-103号,购房时间为2012年5月22日,备案时间为2017年7月5日,合同编号为0004248)。二、查封期限为三年,2017年月日至2020年月日,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赠与、买卖及其他处分该房产之行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刘鹏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曾 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