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执恢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支邦建与江苏中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电力公司建设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支邦建,江苏中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电力公司建设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执恢202号申请执行人:支邦建,男,1986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建湖县。被执行人:江苏中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徐州发电厂南侧。法定代表人:杨美荣,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江苏省电力公司建设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山路251号。负责人:沈红宇,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支邦建依据本院(2015)盐民初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苏中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电力公司建设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恢复执行。因申请执行人支邦建住地在建湖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支邦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苏中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电力公司建设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15)盐民初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书],由建湖县人民法院执行。建湖县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后代为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冯殿明审判员 郑 斌审判员 刘传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嘉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