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财保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吕士良、吕为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士良,吕为安,孔令兰,孔爱英,房玉保,孟庆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5财保263号申请人:吕士良,男,汉族,1990年5月7日出生,住山东省齐河县。申请人:吕为安,男,汉族,1943年9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齐河县。申请人:孔令兰,女,汉族,1967年12月11日,住山东省齐河县。申请人:孔爱英,女,汉族,1946年12月17日,住山东省齐河县。被申请人:房玉保,男,汉族,1967年8月7日,住山东省齐河县。被申请人:孟庆涛,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申请人吕士良、吕为安、孔令安、孔爱英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房玉保所有的鲁N×××××车辆采取诉前保全措施,请求对被申请人孟庆涛所有的鲁N×××××车辆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齐河营销服务部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吕士良、吕为安、孔令安、孔爱英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房玉保所有的鲁N×××××车辆,保全价值2万元。冻结被申请人孟庆涛所有的鲁N×××××车辆,保全价值3万元。以上共计保全价值5万元。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吕士良、吕为安、孔令安、孔爱英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春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朱冈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