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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5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博兴县昌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三星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博兴县昌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三星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5执148号申请执行人:博兴县昌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深发物流园内。法定代表人:李嘉超,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三星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经济开发区外环路与工业二路交叉口处。法定代表人:卢心庆,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169451元。本院2017年2月7日立案执行,2017年2月23日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2017年2月22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其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5月18日查询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017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常文忠审 判 员 郝同友审 判 员 崔树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法官助理 苏 倩书 记 员 郭建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