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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24执异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纪长文与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长海县供电分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长文,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长海县供电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长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24执异10号异议人(被执行人):纪长文,男,1963年4月18日生,住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长海县供电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天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长海县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供电公司)与纪长文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纪长文以本院责令其在2017年7月20日前将案涉海域腾退给供电公司不合理为由,申请停止(2016)辽02民终2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纪长文称,供电公司申请执行我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长海县人民法院责令我在2017年7月20日前清理掉2020亩海域内投入的1.3万立方米的石头和10年前投放的56万尾海参苗,并腾退案涉海域,是不合理也是不可能的事情,故请求停止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供电公司未提出意见。本院查明,2015年12月21日本院依法作出(2015)长民初字第00308号民事判决,判令异议人(被执行人)纪长文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将位于辽宁省长海县广鹿乡瓜皮岛北海海域的2020亩海域腾退给申请执行人供电公司。纪长文不服,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2016)辽02民终25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纪长文上诉,维持原判,并认定在本院判令纪长文腾退案涉海域2个月的期间内,纪长文可以完成投放石条的捞取工作。2017年3月21日,本院依法向纪长文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将案涉海域腾退给供电公司。2017年7月4日,本院依法公告,要求纪长文于2017年7月20日前将案涉海域腾退给供电公司;到期不履行,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本院认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依法提出执行异议。本案中,被执行人纪长文所持异议指向的是本院责令其在2017年7月20日前履行腾退案涉海域义务这一执行行为的合理性,并非合法性,不属于执行异议受案范围。此外,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本院的裁判文书早已生效,两级法院在判决中也为被执行人履行义务预留了充足的时间,被执行人应予尊从,及时、全面、依法履行裁判文书确定之义务。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被执行人)纪长文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胡 銮代理审判员  战庆雪代理审判员  宋文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姜伊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