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刑初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印太阳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印太阳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91刑初511号公诉机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印太阳,男,198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2006年因犯抢劫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3年因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5年5月18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14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四日。2017年3月27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分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6日被执行逮捕。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高新检公诉刑诉(2017)4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印太阳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江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印太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4日10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成都高新中和镇熊家桥路140号府河一期4栋2单元201室挡获吸毒人员印太阳,并在其卧室电脑旁查获疑似毒品的一袋白色晶体和一袋红色片剂。经现场称量,白色晶体和红色片剂净重分别为38.26克、6.20克;经鉴定,白色晶体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片剂中含有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印太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受案登记表及到案经过,被告人印太阳的供述,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毒品疑似物称量记录及照片,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毒品收缴收据,鉴定结论,前科材料,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印太阳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44.46克,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量刑时本院考虑:1、被告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系累犯,且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3、被告人有多次犯罪前科,酌定从重处罚。据此,判决如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印太阳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7日起至2020年1月26日止。罚金于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将扣押在案的毒品、吸毒工具、手机、封口袋等物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李 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皮苓菲速录书记员刘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