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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21民初1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战胜与吕振涛、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德宸达包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战胜,吕振涛,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德宸达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21民初1089号原告王战胜,男,汉族,1970年7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襄城县。委托代理人刘金岭,舞阳县文峰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振涛,男,汉族,30岁,住河南省舞阳县。被告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德宸达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义和庄乡白庄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英,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战胜与被告吕振涛、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德宸达包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战胜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吕振涛、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德宸达包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战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王战胜撤回对被告吕振涛、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德宸达包装有限公司的起诉。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战胜负担。审判员 郜 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宋文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