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3财保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林延安、张瑞红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延安,张瑞红,张子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财保654号申请人:林延安,男,195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被申请人:张瑞红,男,196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被申请人:张子源,男,199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申请人林延安与被申请人张瑞红、张子源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林延安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张瑞红、张子源名下位于西工区五岳路6号10幢1-101号的房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林延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张瑞红、张子源名下位于西工区五岳路6号10幢1-101号【房权证号:洛房权证市字第××号】的房产。二、查封申请人林延安名下位于吉利区中原路1号院28幢1-401号【房权证号:洛房权证市字第××号】的(担保)房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后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冯玲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