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民初2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山重建机有限公司与温军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重建机有限公司,温军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2919号原告:山重建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经济开发区滨河东路66号。法定代表人:伦学廷,董事长。被告:温军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山重建机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军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重建机有限公司在接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未按期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 秀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