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03民初1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薛百锁与吕丁珍、靳永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百锁,吕丁珍,靳永良,靳建星,赵惠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03民初1158号原告薛百锁,男,汉族,生于1946年7月27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被告吕丁珍,男,成年,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被告靳永良,男,成年,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被告靳建星,男,成年,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被告赵惠连,女,1973年7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原告薛百锁诉被告吕丁珍、靳永良、靳建星、赵惠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薛百锁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百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薛百锁负担。审判员 韩建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吴盼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