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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11民初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起诉人王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11民初698号起诉人:王愿,女,197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阳泉市城区。2017年8月1日,本院收到王愿的起诉状。起诉人王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物尾款46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26日郭学明在融尚家居惠达卫浴购买起诉人卫浴产品:AL-3115浴室柜一套,HDFL040-07浴室柜一套,AL-22237花洒2个,HDC6198座便1个,AL-11228座便一个,共计8000元。上述产品已于同日在郭学明家安装完毕。郭学明于安装当日支付定金400元,于2017年2月4日支付购物款项3000元,剩余尾款4600元拖欠至今未予支付,故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起诉人提供的初步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被告具体明确,故王愿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王愿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史历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尹晓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