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5执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黄飞龙、谢绍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飞龙,谢绍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5执541号申请执行人:黄飞龙,男,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被执行人:谢绍英,男,198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申请执行人黄飞龙与被执行人谢绍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的(2016)闽0205民初31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黄飞龙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额为本金300000元及相应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措施:一、向被执行人谢绍英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财产报告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书。二、本院自2017年5月31日起多次通过厦门市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及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权属情况、车辆权属情况、有价证券持有情况、网络银行存款情况、工商登记情况,查无银行账户存款、房产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闽D×××××途锐牌轿车已被本院另案查封、扣押。三、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谢绍英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四、查明被执行人谢绍英在本院有3起尚未执结的案件,涉案标的额共计本金1299617元及利息,上述案件均已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分期付款。五、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8月1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谢绍英名下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六、2017年8月1日,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执行款的支付达成和解协议,即双方当事人确认本案执行款为人民币330000元(含本金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被执行人应自2017年11月始,于每个月的15日之前支付申请执行人30000元直至款项全部付清。案外人李勇旗(公民身份号码)作为担保人对上述和解协议进行担保。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谢绍英负债累累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在本院有3起尚未执结的案件,涉案标的额共计本金1299617元及利息,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现双方当事人对本案执行款的支付亦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靖峰审判员 黄振源审判员 杨志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颜伟真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