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06执1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黄水明、武汉科利德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水明,武汉科利德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1380号申请执行人:黄水明,男,199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被执行人:武汉科利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洪山区中南路10号鹏程时代12层5号。法定代表人:曾桂清。申请执行人黄水明与被执行人武汉科利德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黄水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武劳人仲裁字[2016]第497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科利德实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科利德实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黄水明支付工资92441元,承担本案执行费1286元,以上款项共计93727元。但被执行人武汉科利德实业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科利德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372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郭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