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621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兰某与被执行人胡某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某,胡某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21执155号申请执行人兰某,男,198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农村居民,住岳阳县杨林乡姑桥村樟树村民组24号,公民身份号码430621198412189534。被执行人胡某吾,男,1960年1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职工,住岳阳市岳阳楼区东茅岭路124号,公民身份号码430621196001013316。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兰某与被执行人胡某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胡某吾患原发性支气管肺癌,现晚期治疗,无收入来源,且未发现其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清波审判员  易 斌审判员  昌小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陶珍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