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民终34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郁某、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郁某,刘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终3412号之一上诉人(原审原告郁某,男,1967年8月4日出生,汉族,杭州市江干区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女,197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杭州市江干区室。委托代理人周仲献,北京隆安(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詹融,北京隆安(杭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郁某因与被上诉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4民初90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过程中郁某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郁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郁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郁某承担,并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志军审 判 员 韩 昱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