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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4民特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朱承健、姚孟杰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承健,姚孟杰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4民特135号申请人:朱承健,男,2004年08月27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安徽省庐江县,申请人:姚孟杰,男,2004年04月27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于2017年07月2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朱承健、姚孟杰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朱承健、姚孟杰因琐事发生纠纷,于2017年06月14日经庐江县公安局矾山矾山派出所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姚孟杰向朱承健赔礼道歉,保证以后不再找朱承健打架;二、朱承健向姚孟杰赔礼道歉,保证以后不再打架;三、朱承健、姚孟杰保证以后在学校安心学习,不再打架闹事;四、双方达成协议后,不许反悔,都有认真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朱承健、姚孟杰于2017年06月14日经庐江县公安局矾山矾山派出所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杨纯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姚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