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执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幼锋、王世经等与徐州富邦房产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幼锋,王世经,万佩玲,徐州富邦房产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执348号申请执行人:王幼锋,男,汉族,1977年9月16日生,住上海市静安区。申请执行人:王世经,男,汉族,1945年8月21日生,住上海市静安区。申请执行人:万佩玲,女,汉族,1951年9月4日生,住上海市静安区。被执行人:徐州富邦房产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开发区金山桥路办事处办公楼311室。法定代表人:来玉兰,该公司董事长。王幼锋、王世经、万佩玲与徐州富邦房产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无锡仲裁委员会作出(2015)锡仲裁字第236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按裁决书履行义务为由,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综合考量本案实际情况及本辖区各法院执行案件��况,为方便执行,提高执行效率,本案由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无锡仲裁委员会(2015)锡仲裁字第236号裁决书由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及有关案卷材料后,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朝阳审判员 刘建航审判员 李军川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党梦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