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4民初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刘立涌与李晓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立涌,李晓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4民初840号原告:刘立涌,男,1968年6月18日出生,住牡丹江市西安区。被告:李晓红,女,1972年3月8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原告刘立涌与被告李晓红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刘立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立涌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凤羽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董俊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