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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3民初1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冷时仲与被告冷雪明、中江县南华镇人民政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时仲,冷雪明,中江县南华镇人民政府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3民初1971号原告:冷时仲。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崇华。被告:冷雪明。被告:中江县南华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邦凯。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红,四川铁剑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亚琳,中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冷时仲与被告冷雪明、中江县南华镇人民政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冷时仲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时仲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0元,由原告冷时仲负担。审判员  张代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朱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