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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终8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高仙自动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周泽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高仙自动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周泽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83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高仙自动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亮秀路112号A座704室。法定代表人:程昊天,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亚丽,上海新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泽华,男,1984年8月1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诉人上海高仙自动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泽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18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申请人上海高仙自动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高仙自动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上海高仙自动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申请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申请人上海高仙自动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毛海波审判员  周 寅审判员  顾慧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钟嫣然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