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3执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韦伯电梯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升泰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伯电梯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升泰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03执189号申请执行人:韦伯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经济开发区东翔路。法定代表人:姚逸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家口市升泰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口市桥东区怡安街28号二楼1-2。法定代表人:吴彬。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韦伯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家口市升泰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的(2017)浙0503执189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尚余人民币278186元未能执行到位,现申请执行人又向本院递交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503执18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建峰审 判 员 徐小明代理审判员 黄 博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钟震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