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财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云南浩恒矿业有限公司与杨双有、赵稳菊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云南浩恒矿业有限公司,杨双有,赵稳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财保78号申请人:云南浩恒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西山区昆州路。法定代表人:孙长春,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7846XXXX-X。委托代理人:薛小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杨双有,男,汉族,1982年3月20日出生,住址:曲靖市麒麟区东山镇。被申请人:赵稳菊,女,汉族,1983年10月29日出生,住址:曲靖市麒麟区东山镇8。申请人云南浩恒矿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双有、赵稳菊承租的“神钢牌”SKXXXLC-X型挖掘机一台(出厂编号:LL13-CXXXX,发动机号:J05E-TBPXXXX)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自愿以现金人民币40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云南浩恒矿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杨双有、赵稳菊承租的“神钢牌”SKXXXLC-X型挖掘机一台(出厂编号:LL13-CXXXX,发动机号:J05E-TBPXXXX)。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云南浩恒矿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肖 非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游天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