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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26执5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杨云生与吴昌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云生,吴昌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6执5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云生,男,生于1954年,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大姚县金碧镇。被执行人吴昌林,男,生于1977年,汉族,文化程度及职业不详,住江苏省江都市郭村镇,现住楚雄市紫溪镇。关于申请执行人杨云生与被执行人吴昌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的(2016)云2326民初8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云生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其执行款60446.08元,并承担执行申请费807.00元;合计61253.0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查询被执行人吴昌林的银行存款账户,被执行人吴昌林全部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该案执行款,申请执行人杨云生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61253.08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冻结银行全部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姚县人民法院(2017)云2326执5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判长 刘 勇审判员 王立仁审判员 赵永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白艳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