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执20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2044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朱雪华、沈春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朱雪华,沈春妹,常熟欣亿泰礼服有限公司,昆山黄金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20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组织机构代码56684802-7,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圆融时代广场24幢A座。主要负责人:徐建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朱雪华,男,1969年8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被执行人:沈春妹,女,1969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被执行人:常熟欣亿泰礼服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0824886-4,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支塘镇阳桥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萧于庭。被执行人:昆山黄金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814491-6,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城北花园路1106号。法定代表人:朱雪华。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朱雪华、沈春妹、常熟欣亿泰礼服有限公司、昆山黄金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7)苏0591民初18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朱雪华、沈春妹、常熟欣亿泰礼服有限公司、昆山黄金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已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的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364594.0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常熟欣亿泰礼服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江苏省常熟市支塘镇阳桥村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10000847,土地证号:00××31),并责令其立即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常熟欣亿泰礼服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江苏省常熟市支塘镇阳桥村的房地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审 判 长 陈 绮代理审判员 黄延杰代理审判员 韦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王灵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