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民辖终2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广州市橙与橙品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朗隽众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橙与橙品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朗隽众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辖终20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橙与橙品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礼村西路18号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20997786T。法定代表人:何小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朗隽众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l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9716204D。法定代表人:张勇。上诉人广州市橙与橙品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朗隽众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6)粤0391民初23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广州市橙与橙品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一、本案不适用不动产的专属管辖规定,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拥有管辖权。二、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认定装饰装修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错误的。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原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复函》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范畴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本案应当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本案装修工程位于海南省××××区,故本案应由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 溯审 判 员 唐林波代理审判员 陈 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房依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