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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11执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谈琴、吴国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谈琴,吴国红,代云琴,安庆市建海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11执661号申请执行人:谈琴,女,197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吴国红,男,196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代云琴,女,196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安庆市建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法定代表人:徐艳,经理。本院在执行谈琴与吴国红、代云琴、安庆市建海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上述被执行人名下价值613620元及债务利息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方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何宏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