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11执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谈琴、吴国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谈琴,吴国红,代云琴,安庆市建海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11执661号申请执行人:谈琴,女,197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吴国红,男,196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代云琴,女,196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安庆市建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法定代表人:徐艳,经理。本院在执行谈琴与吴国红、代云琴、安庆市建海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上述被执行人名下价值613620元及债务利息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方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何宏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