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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1民初1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杨文治与沧州恒基商砼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治,沧州恒基商砼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1民初1514号原告:杨文治,男,1960年9月9日生,汉族,住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北京慈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沧州恒基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县刘家庙乡小袁庄村。组织机构代码:34766659X。法定代表人:梁宪威,经理。。本院审理原告杨文治与被告沧县恒基商砼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文治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文治负担。审判员  王钟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董云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