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民辖终2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张林与SEGIAGRICULTUREENTERPRISESDN.BHD、田芝银、深圳市润宽果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林,SegiAgricultureEnterpriseSdn.Bhd,田芝银,深圳市润宽果蔬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辖终20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林,男,197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渠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SegiAgricultureEnterpriseSdn.Bhd,住所地:Block8-16-1,JalanJalilPerkasa15,ArcadeEsplanad,TamanBukitJalil,57000kualalumpur。代表人:ChuiAhhock,董事长。原审被告:田芝银,女,1973年8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原审被告:深圳市润宽果蔬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红岗路1299号龙园山庄26栋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8318718T。法定代表人:田芝银。上诉人张林因与被上诉人SegiAgricultureEnterpriseSdn.Bhd、原审被告田芝银、原审被告深圳市润宽果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7)粤0391民初字第11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上诉人张林上诉称,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对管辖没有约定,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三被告的住所地分别在四川省渠县、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合同履行地在深圳××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三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设立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的批复》规定,深圳市辖区内应由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均由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SegiAgricultureEnterpriseSdn.Bhd系在马来西亚注册成立的公司,因此本案为涉外商事案件,属于集中管辖案件范围。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 溯审 判 员 唐林波代理审判员 陈 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房依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