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2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成华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XX、邱玲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成华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邱玲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08民初2191号 申请人:成都成华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余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艳,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负责人:赵猛。 被申请人:XX,男,身份证号,住四川省南江县。 被申请人:邱玲,女,汉族,身份证号,住四川省资中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成都成华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XX、邱玲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成都成华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限额X元查封被申请人XX、邱玲名下位于成都市成华区的房屋(合同签约备案号:,面积X平方米)。由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成华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XX、邱玲名下,位于成都市成华区的房屋(合同签约备案号)予以查封,限额X元,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买卖或设立其他物权等。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秋菊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赵靖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