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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7民初1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信东与李聪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信东,李聪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0107民初1115号之一原告:陈信东,男,197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被告:李聪和,男,1962年出生,汉族,住海口市。原告陈信东与被告李聪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陈信东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信东撤诉。案件受理费138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陈信东负担。审 判 长  冯成壮人民陪审员  詹武彬人民陪审员  符策辉书 记 员  安志红审核:冯成壮撰稿:冯成壮校对:安志红印刷:张林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