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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81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伟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81刑初128号公诉机关龙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伟,男,1975年9月12日出生于浙江省龙泉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浙江省龙泉市,现住浙江省龙泉市。因本案于2017年2月23日被龙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龙泉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公诉刑诉〔2017〕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家根、检察官助理徐科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8日晚,被告人叶伟同许某在家中吃饭饮酒。2月9日凌晨,被告人叶伟驾驶浙K×××××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龙泉市后沙桥自北向南方向行驶,0时19分许,在行驶至龙泉市后沙路后沙桥上西侧路段时,与道路中央隔离护栏发生碰撞,造成叶伟受伤及车辆、隔离护栏受损的交通事故。群众报案后,交警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叶伟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于2时40分许将其带至龙泉市人民医院提取了血液样本。经鉴定,叶伟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5mg/100ml,系醉酒状态。据此,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叶伟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另查明:2017年2月23日,经龙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叶伟对上述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同日,被告人叶伟被依法传唤到案,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7年3月12日,被告人叶伟支付了被撞护栏修理费用人民币178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叶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叶伟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邱某、许某、毛某的证言;接处警登记表、提取血样照片、查获经过说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物品发还凭证、收款收据、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丽水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伟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叶伟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叶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已支付被撞护栏修理费用,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罗 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法官助理  黄方方代书记员  雷雨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