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民申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大冶市春润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吴庆华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大冶市春润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吴庆华,大冶市祥进腾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申1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大冶市春润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大箕铺镇三角桥村。法定代表人曹祥银,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新港、张伟华,湖北湛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吴庆华,男,1977年10月27日出生,住大冶市。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大冶市祥进腾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五岳花园1栋1单元302室。法定代表人肖中祥,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大冶市春润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再审被申请人吴庆华、大冶市祥进腾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再审申请人不服本院(2016)鄂0281民初15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大冶市春润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黄宝明人民陪审员 祁国良人民陪审员 董秋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