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4执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刘淑媛与周畅、周国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淑媛,周畅,周国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4执382号申请执行人:刘淑媛,女,195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被执行人:周畅,男,197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被执行人:周国兵,男,195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文化路40号。负责人:李先良。申请执行人刘淑媛与被执行人周畅、周国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2017)湘0204民初16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并由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8月7日,因被执行人周畅、周国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已履行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刘淑媛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刘淑媛与被执行人周畅、周国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陈定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宾 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