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执5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陈林、聂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林,聂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5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中央路201号南楼21层。法定代表人:YONGSUKCHO,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林男,男,1981年2月4日生,汉族,住苏州市。被执行人:聂莉,女,1980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申请执行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林男、聂莉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作出的(2016)苏0591民初3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陈林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402559.77元并支付自2015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年利率8.4825%计算的滞纳金;二、被告陈林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2933.33元、管理费13200元;三、被告聂莉对被告陈林男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林男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04元、诉讼保全费2625元,合计10229元,由被告陈林男、聂莉负担。原告同意其所预缴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履行判决时一并向原告支付诉讼费10229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房地产、车辆、存款和证券持有状况。经查:被执行人陈林男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汽车一辆,本院对上述车辆均予以轮候查封(本案查封期限2017年4月6日至2019年4月5日),但因车辆下落不明,均未能扣押到位,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车辆下落。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均未能送达,申请执行人亦确认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468869.5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邮寄退信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前述财产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绮审 判 员 黄延杰代理审判员 韦 超二0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李爱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