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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81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韦某晖协助组织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晖

案由

协助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81刑初106号公诉机关瑞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某晖,男,1983年7月2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壮族,初中肄业文化,务工,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2014年8月5日瑞金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并列为网上在逃人员,2017年3月13日被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板桥派出所抓获,同年3月17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瑞金市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批准对其逮捕,次日由瑞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瑞金市看守所。瑞金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17]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某晖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跃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某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孙波(已判刑)承包了瑞金市象湖镇龙珠路国禄国际大酒店七楼水疗会所,经营项目为桑拿、洗浴、沐足、推拿,实际上是组织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从中抽取利益。2012年2月被告人韦某晖受孙某1雇请,到该水疗会所担任楼面经理,负责管理楼面和收银台,即监督服务员上下班、打扫卫生、安排服务员的具体工作、收钱、制作每个人的班次、出勤情况表、客流登记表等,还负责接听电话。孙某1还先后雇请了同案人万某、孙某2、孙某3、孙某4(均以判刑)到水疗会所担任服务员,服务员的工作主要是负责接待嫖客、端茶递水、房间卫生打扫和向嫖客介绍服务项目、消费方式、服务价位等。孙某1还交代,孙某1的三个堂弟孙某3、孙某2、孙某4归韦某晖管理,韦某晖每星期一早上便召集他们三人开会,期间,该水疗会所通过招募、容留的方式,组织卖淫女余某、潘某1、廖某、常某、潘某2、黄某、付某、韦某1(均作治安处罚)等人在水疗会所卖淫。2013年3月8日晚上,杨某、刘某2、高某(均作治安处罚)去该水疗会所分别嫖娼卖淫女韦某1、常某、黄某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同时现场扣押了卖淫女的号牌、未使用的避孕套、服务流程卡、《客流登记表》、《营业额收支明细表》、《订房登记表》等。上述事实,被告人韦某晖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避孕套、卖淫人员号牌、服务流程表、工作人员号牌,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表、户籍信息,瑞金市公安局的受理案件通知书、立案决定书、拘留、逮捕等相关法律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告知书,归案情况说明、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收押在逃犯罪嫌疑人证明,扣押物品清单,检查笔录,国禄酒店开业日期情况表及征收信息,水疗会所的营业额收支明细表、额流登记表、订房登记表、员工工资及提成某、消费价目及技师消费明细表、员工入职表、娱乐场所外干预记录表、客人信息反馈表,同案人孙某1、万某、孙某2、孙某3、孙某4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和照片,证人余某、潘某1、廖某、常某、潘某2、黄某、付某、韦某1、刘某1、杨某、刘某2、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和照片,本院(2015)瑞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录音录像资料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晖明知他人组织卖淫而提供帮助、协助管理,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韦某晖具有当庭认罪、悔罪的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韦某晖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韦某晖人的刑期期自2017年3月13日起至2019年3月1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钟跃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肖文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