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2执47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徐州全飞科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与徐州市铜山区拾屯街道办事处吴屯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全飞科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徐州市铜山区拾屯街道办事处吴屯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12执47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州全飞科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拾屯街道办事处华润路西侧。法定代表人李殿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徐州市铜山区拾屯街道办事处吴屯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拾屯街道办事处吴屯村。法定代表人蔡现强,该村村主任。申请执行人徐州全飞科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市铜山区拾屯街道办事处吴屯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铜民初字第001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在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举证书上列明“暂时无法提供”,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65000元,已执行到位人民币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一、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二、本院立案后,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全国各大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三、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证券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证券开户信息。四、本院向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及土地登记信息。五、本院向车辆管理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车辆信息。六、本院向工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工商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工商登记信息。七、本院于2016年8月1日到被执行人住处落实线索,与被执行人相关负责人员谈话,责令其履行还款义务,调查落实财产线索。并于当日向铜山区拾屯街道办事处吴屯村委会送达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被执行人铜山区拾屯街道办事处吴屯村委会的土地补偿款18万元。八、本院于2017年8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铜民初字第001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义审判员 孔祥进审判员 王 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岳 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