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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5执1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邓萱诉毛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萱,毛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5执1619号申请执行人邓萱。被执行人毛健。邓萱诉毛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8408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邓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受理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55231元及利息等。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毛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且本���依职权也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尚未履行完毕,本案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84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钱 涛执行员 王 浩执行员 吕 琨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肖金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