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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民抗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叶少峰与黑龙江齐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吴茹彬、林口县莲花镇大发村民委员会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抗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叶少峰,黑龙江齐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吴茹彬,林口县莲花镇大发村民委员会,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抗96号抗诉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叶少峰,男,197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齐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南镇光明街。法定代表人:刘清国,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茹彬,男,1974年7月31日出生,汉族。被申诉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林口县莲花镇大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莲花镇大发村。法定代表人:吴茹彬,该村村主任。申诉人叶少峰因与被申诉人黑龙江齐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吴茹彬、林口县莲花镇大发村民委员会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牡民终字第124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以黑检民(行)监[2017]23000000076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刘生亮审判员  冯 涛审判员  娄威巍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余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