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民初1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初XX等与丁向发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初XX,初万荣,初万之,初万华,初万文,初万学,初万国,初万侠,丁向发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1604号原告:初XX,男,汉族,1969年2月23日生,现住农安县。原告:初万荣,女,汉族,1949年7月23日生,现住农安县。原告:初万之,女,汉族,1951年9月18日生,现住农安县。原告:初万华,女,汉族,1952年9月17日生,现住农安县。原告:初万文,女,汉族,1953年8月5日生,现住农安县。原告:初万学,男,汉族,1954年9月22日生,现住农安县。原告:初万国,男,汉族,1967年6月17日生,现住农安县。原告:初万侠,女,汉族,1962年1月25日生,现住农安县。被告:丁向发,男,汉族,现住农安县。原告初XX、初万荣、初万之、初万华、初万文、初万学、初万国、初万侠诉被告丁向发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按原告提供被告丁向发的地址无法找到丁向发,原告又不能提供出丁向发的准确送达住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初XX、初万荣、初万之、初万华、初万文、初万学、初万国、初万侠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全额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孟庆燕人民陪审员 于守静人民陪审员 孟 灵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赵运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