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刑初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周礼军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礼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2刑初72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礼军,曾用名周礼君,男,1981年12月4日出生于云南省永善县,汉族,小学文化,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2010年2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5月9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经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公诉机关以临检公诉刑诉〔2017〕7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礼军犯交通肇事罪。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杜晓云出庭支持公诉,指控:2015年12月28日傍晚,被告人周礼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湘F×××××号正三轮载客摩托车,从临海市杜桥镇乐客来超市驶往杜桥镇上墩头村,17时55分许,自北往南沿灯头路直行到杜桥中港眼镜厂路段时未减速靠右行驶,与相对方向李某驾驶乘坐吴明政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周礼军在事故现场等候并向交警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临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周礼军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经临海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李某外伤致左眼无光感,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礼军有犯罪前科、自首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周礼军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周礼军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礼军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礼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9日起至2017年12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陶开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叶裔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