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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焦执字第00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焦作市恒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焦作市骏利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作市恒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焦作市骏利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焦执字第00232号申请执行人焦作市恒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建设中路148号。法定代表人:李建军,总经理。被申请人:焦作市骏利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高新区凯旋路98号。法定代表人:李杰,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焦作市恒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焦作市骏利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现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仲裁委员会做出的(2015)焦仲裁字第16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保光审判员  王浩然审判员  孙志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杜丹妮 搜索“”